|
山西省加大力度规范“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 ||||
|
||||
山西省总工会联合省人社厅和省企联(企业家协会)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力争到2017年年底,国有企业普遍达到规范化要求,其他类型企业30%以上达到要求;到2018年年底,国有企业95%达到规范化要求,其他类型企业70%以上达到要求;到2019年年底,全省各类企业基本达到规范化要求。 3家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要求,在已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中保持女职工专项合同签订率不低于95%的前提下,通过加强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女职工专项合同分类签订和程序规范,提高协商质量和维权实效,不断提高女职工专项合同的履行率和女职工满意度。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从合同形式、内容、分类、程序、履行率和职工满意度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规范化要求,要求丰富签订形式、加强工作管理,明确合同内容、维护特殊权益,坚持因地制宜、推行分类签订,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签订程序,落实履行责任、力促合同履行,定期实施测评、提高女职工满意度;同时下发国有企业、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小非公企业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规范化百分制考核标准。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还提出了3条保障措施,要求各级工会、人社、企联加强沟通协调,整合有效资源,优化工作环境,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企业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做好整改工作,狠抓落实;加强宣传,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女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同时注重对典型的挖掘、培育和引导,市、县(市、区)总工会每年应至少培育选树两个企业、1个行业(区域)示范点,省总收集汇编后在全省推广。 |
||||
文本编辑 : 山西(裴毛毛) | ||||